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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他人银行卡注册赌博网站账号获返利,我看“刑”!

分类:合同文书    时间:(2022-04-22 14:50)    点击:314

长春律师分析案情

  2019年5月,被告人刘某因此前发放工人工资保留有大量工人的银行卡信息,为在赌博网站赚取“新注册用户返利”,刘某利用所掌握的银行卡以及借用他人的银行卡,共计非法持有他人名下189张银行卡,在互联网上注册赌博网站账号从中牟利。

  被告人王某通过被告人刘某得知利用赌博网站赚取新注册用户返利的方法后,通过借用的方式非法持有他人名下的银行卡共计32张,并用于注册赌博网站账号。

  被告人赵某明知被告人刘某、王某要使用他人名下的银行卡,仍通过借用的方式非法持有他人名下的银行卡共计21张交给刘某使用。

  裁判结果

  被告人刘某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巨大,被告人王某、赵某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应当以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分别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考虑三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综合全部量刑情节,对三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至一年二个月不等的主刑罚和并处罚金1万元至3万元不等的附加刑。

  法官提示

  生活中,银行卡是公民保管个人财产、消费支付等经济活动的重要方式,冒名非法持有他人银行卡不仅会给所有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侵害,还与网络犯罪有着密切的联系。在此法官建议,要妥善保管个人储蓄卡、信用卡,拾得他人银行卡应及时上交,更不可为蝇头小利而进行非法交易。

  法条速递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三)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来源:东安区人民法院 作者:张丽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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