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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明有100万,却想通过他人账户逃避执行?桐庐法院:全部追回,再罚5万

分类:合同文书    时间:(2022-05-25 14:31)    点击:568

吉林律师分析案情

  2018年10月,小王因生意周转向老李借款642万元,到期后老李多次催讨,小王都未能归还。无奈之下,老李诉至桐庐法院,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但到了约定还款日期,小王还是无法履行,老李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中,桐庐法院依法对小王位于桐庐县县城某小区的房产进行了司法拍卖,扣划了小王名下银行账户存款以及第三方到期债权,共执行到位376万余元。后经调查,小王名下再无可供执行的其它财产。在法官协调下,小王承诺定期向法院申报财产、履行还款义务。

  2021年4月,执行法官接到老李电话,称小王最近有个100万元的项目,听说款项打到了其姐姐账户。

  接到电话后,执行法官立即联系向小王支付100万元的案外人,要求其协助配合调查。后查明:案外人已于数日前按照小王的要求,将100万元转入了小王姐姐的账户。案外人还向法官提供了转账记录及小王出具的收条。

  第二天,执行法官将小王传唤到庭,面对确凿的证据,小王承认自己在明知法院有未履行完毕的执行案件的情况下将该100万转移给了其姐姐,但小王说之所以要求老陈将这100万打入姐姐的账户,也是因为欠了姐姐108万元,这100万是用来还姐姐的。

  随后,执行法官将小王姐姐传唤到庭,调查其与小王的借贷关系,并告知其小王在明知有执行案件尚未履行完毕的情况下,私自转移款项的行为已涉嫌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

  在了解情况后,小王姐姐当即表示愿意将收到的100万元打入法院账户。同日,法院收到该100万元款项。经执行法官批评教育,小王也认识到其私自转移款项行为的错误性,并写下检讨书。

  鉴于小王在转移款项后短期内将案涉100万元退回法院账户,未对执行目的产生重大影响,但其转移财产的行为违反了财产申报义务,有逃避执行的目的,故桐庐法院决定对其罚款5万元。

  小王已缴纳5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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